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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负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》和《江西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〉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拟订本市人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措施。
(二)拟定人民防空建设的中、长期发展规划、编制人防建设年度计划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(三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,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防要求及人防建设规划情况,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。
(四)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。对人防组织指挥体制提出建议,指导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,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。拟制人防演习计划和方案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。承担与人防工作有关的应急救援及城市防灾救灾任务。
(五)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。协调利用邮电、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。对人防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、技术和质量管理,监督全市人防警报畅通。
(六)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。依法对人防工程(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)建设项目进行审批;参与质量监督、管理和竣工验收。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、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工作。
(七)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。编制人防经费预、决算,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。
(八)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。制定人防教育计划,规定人防教育内容,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防宣传教育工作,普及人防知识和技能。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。
(九)负责指导县(区)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开展人民防空工作。
(十)战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隐蔽,消除空袭后果,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。
(十一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、抚州军分区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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